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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投标法关键条款解读:标书不合格直接废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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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昨天 16:2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做标书这些年,我翻了无数遍《招标投标法》和《政府采购法》,发现很多废标原因其实在法律条款里都写得很清楚。今天挑几条最关键的,结合实际案例说说。一、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《招标投标法》第36条:开标时,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,招标人应当拒收。看起来简单吧?但我见过把正本副本装反的、密封条位置不对的、没用招标文件指定封条的……各种花样。建议投标前对照招标文件检查密封要求,最好做一个密封检查清单。二、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提交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26条: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,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。注意"按照要求"四个字——有的要求从基本账户转出,你从一般账户转就不行;有的要求保函格式,你用了别的格式也不行。保证金的金额、形式、到账时间,一个都不能错。三、实质性要求未响应《政府采购法》第36条: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,应予废标。第22条: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。也就是说,招标文件里的"★"号条款、"实质性要求"条款,你不响应就等于不符合条件。四、串通投标的认定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40条明确规定了串通投标的情形,包括: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、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。现在很多地方用电子招投标系统,文件属性一对比就能发现,所以千万别心存侥幸。做标书不是简单复制粘贴,每一条法规都可能影响投标结果。如果对标书法律合规性有疑问,可以加我微信 why79055 交流讨论,互相学习提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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